随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送达,伸向生态环境的“黑手”被斩断,榕城一男子对环境造成污染一案尘埃落定。该男子不仅被判刑、处罚金,还被判赔偿68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5日“世界环境日”发布该案例,引导公众关注环境资源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纠纷。
2018年3月起,被告人章某在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榕城区经营一间占地6亩的废旧机械拆解场,主要是做废旧机械买卖、拆解处置,并且将在拆解废旧机械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收集存放在油桶中。在经营、拆解过程中,章某没有采取地面硬化处理,没有采取防渗、防漏、防雨、防晒措施,导致洒漏的废润滑油直接渗入土地表层,造成土地严重污染。
2018年10月22日下午,章某的废旧机械拆解场被依法查处,现场查获场内废润滑油共23桶。经榕城区环境保护局认定:章某拆解收集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属于危险废物。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章某废旧机械拆解场土壤受到废旧机油的严重污染,其中镍浓度最大值超标4.36倍、铅浓度最大值超标3.32倍。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章某上述行为造成的受污染土壤总体积为800.04立方米、土壤修复费为40.002万元,场内共23桶废机油所需处置费用为4.725万元,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其犯罪行为致使公共利益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68.727万元(其中土壤修复费40.002万元、危废处置费4.725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24万元)。章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污染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这意味着,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赔偿包括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等损失。本案被告人章某为了一己私利,对环境造成污染,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但身陷囹圄,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可谓得不偿失,教训深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类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本案为我们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警示教育众人要树立起主人翁的责任意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只有保护环境、尊重自然等理念,真正形成广大人民群众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自觉行动,才能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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