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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浅析建筑工程行业的用工主体责任制度

时间: 2024-04-30 19:02:30作者: 华体会登录口

  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蓬勃,建筑工程领域创造了不少劳动力就业机会,由于总包分包在层层转包发包的过程中,会出现流转到不具备用工资格的承包单位或包工头的现象,很容易引起用工不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就此基于现下行业用工乱象针对性地以案例来浅析建工领域的用工主体责任制度。

  用工主体责任制度是指为及时全面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在建筑矿山等领域设置的一项特殊责任。就建筑领域而言,承包人从发包人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后,又将该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就该组织或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产生的工伤状况,承包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以承包人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为前提。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刘润清在胡集建筑公司承建的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花园九期建筑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刘润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达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胡集建筑公司未向刘润清支付工伤待遇。经由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刘润清就其与胡集建筑公司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刘润清与胡集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前提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中刘润清与胡集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工伤待遇问题。刘润清被认定为工伤,胡集建筑公司自愿承担刘润清工伤待遇损失,应予采纳。刘润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润清的工伤待遇问题,胡集建筑公司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某,刘润清受雇于刘某,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胡集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相应的责任。关于刘润清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因刘润清在一审(2016)粤0115民初2018号中已就同一诉讼请求提起了诉讼,该请求经一审及本院审查并作出了处理。现在刘润清又再次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

  用工主体一词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企业”与“公司”的表述。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通过表意行为合意确定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劳动者系在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监督管理下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因此,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亦不存在通过事实行为确立的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劳动者系在用工主体承建工程所提供的工作场地上用工,用工主体是劳动者劳动物化的最终受益人。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确立了用工主体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对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劳动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则。自此,明确了用工主体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工伤赔偿相应的责任,而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责任。

  具体到本案认定,胡集建筑公司从总承包人处分包承建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花园九期建筑项目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承包人,其后,胡集建筑公司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某,与刘某成立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

  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雇佣刘润清进行木工作业,刘某与刘润清成立劳务关系。刘润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法院判决胡集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即是典型的用工主体责任。胡集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某,当刘某聘用的职工刘润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胡集建筑公司作为公司与刘某连带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这不仅是对胡集建筑公司违法转包的否定性评价,亦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益,是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社会经济乱象的司法回复。

  用工主体责任制度设立目的是保护底层工人最基本的生存权益,追加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的工伤保险责任,也体现了遏制违法转包、分包的司法导向。

  1、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用工主体责任成立后,用工主体在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但用工主体作为法律拟制的用人单位,实质上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最终责任人仍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故而,用工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依据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签订的承包协议进行追偿。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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