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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炼油点老板回收提炼废机油获刑

时间: 2024-04-15 15:18:16作者: 华体会登录口

  修理厂、废品收购站等地收购废旧机油,将废机油加热提炼,但炼油过程中的机油、油桶等却随意放置。近日,海口一非法炼油点老板伍某某因污染自然环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初,伍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合伙做废旧机油生意,并约定分工分成。2021年2月至6月期间,伍某某、李某某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并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收购废旧机油进行提炼。

  李某某提供资金从海口等地的修理厂、废品收购站收购挖机、泵车的废旧液压油,由伍某某和刘某某在海口市某区的炼油点将收购来的废旧液压油抽进一大蒸馏罐内加热提炼,再将提炼后的液压油用抽油泵抽回小铁桶内存储,该油桶随意放置在炼油点的空地上。在换桶的过程中,废旧液压油滴落在提炼点的地面上,未做任何环保处理。

  2021年6月9日,海口市综合执法局对该提炼油点进行查处,当场扣押未提炼废矿物油2.51吨、已提炼的废矿物油9.67吨、废白土0.76吨、未提炼的桶装废矿物油2.78吨及74个空铁桶、10个空吨桶和压滤机、蒸馏罐各一个。

  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别,上述扣押的未处理机油、废白土、已处理机油3类物质,均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2021年6月30日,海口市环保技术工程开发公司对炼油点土壤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如下:炼油点土壤石油烃(C10-C40)19600mg/kg(标准限值9000mg/kg)高于管制值,超标准限值2倍以上;2022年9月5日,经海南绿境高科检测有限公司对炼油点处周围土壤补充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炼油点处土壤T14、T15、T16、T17、T18,石油烃(C10-C40)超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伍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查,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伍某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回收废机油,怎么就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了?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郭煊表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土壤、地下水及旁边的环境造成污染。本案中,伍某某在未取得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回收废机油,并在未采取防止污染等措施的情况下对废机油进行装卸、过滤、提炼等处置行为,导致大量废机油撒漏在地,渗透进土壤,造成土壤污染,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

  郭煊介绍,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该罪的量刑分为两档: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即可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如果存在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11种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郭煊提醒,在从事废品收购加工或其他处置危险废物工作时,应在取得相关处置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防治污染的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废物,切不可为眼前经济利益而非法任意处置危险废物,以免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最终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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